各州市文化和旅游局:
近日,有個別社會機構未經省文化和旅游廳同意,擅自以“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廳為主辦單位”的名義向有關州市發出合作開展非遺活動的函件,為加強對此類情況的監督管理,現通知如下。
一、按照《云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》中關于“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要堅持政府主導、社會參與、長遠規劃、分步實施的原則”,對社會力量參與我省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,我廳將給予積極支持,但相關活動的開展必須經省文化和旅游廳發文同意后方可舉行。
二、由我廳主辦或共同參與的有關活動,將以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廳的文件正式下發執行。
特此通知。
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廳辦公室
2021年1月26日